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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根据《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》规定: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,其月均工资薪金实际收入360元-500元(含500元)的,每人每年缴纳10元水利基金;501元-800元(含800元)的,每人每年缴纳20元;801元-1000元(含1000元)的,每人每年缴纳50元;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00元;外籍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0元。
2、 (答者注:在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)第九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企业按以下标准征收水利基金: (一)采掘业、制造业、城市供水、电力、蒸汽、热水、煤气和建筑业等生产性企业及交通运输业,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‰征收。
3、 (二)邮电通信业、商业、饮食业、物资供销和仓储业、房地产、公共事业、居民服务业、旅游业、广告业、文化娱乐业、信息咨询服务业、技术服务业等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,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2‰征收。
4、 (三)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,按实际销售额或营业额的2‰征收。
5、 (四)金融、保险业,按其营业额的2‰征收。
6、 以上单位缴纳的水利基金可计入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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