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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。 2、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。 3、主体为一般主体。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。 4、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