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网乌鲁木齐2月10日电 (杨睿)日前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《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》(新政办发〔2022〕70号)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范围、参与机制、支持政策以及保障措施。
《意见》将着力解决当前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来源单一、数量不足、渠道偏窄,部分地区生态系统受损退化问题突出,以及生态保护修复任务量大面广的问题。同时,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政策,充分挖掘社会资本潜力,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。
《意见》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范围,确定自然生态系统、农田生态系统、城镇生态系统、矿山生态系统和生态产业融合发展5个领域和方向,使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方式更加灵活、方向更加明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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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方面,聚焦阿尔泰山、天山、阿尔金山-昆仑山、环塔里木盆地、环准噶尔盆地等生态屏障区,实施国土绿化、天然林保护、草原修复、水土流失治理、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程;加强额尔齐斯河、伊犁河、塔里木河等重要河湖湿地岸线保护治理;大力建设绿洲区外缘防风固沙、退化植被恢复、乔灌草科学配置的绿色屏障。
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方面,针对农田破碎化、盐渍化、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,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,实施农用地整理、低效建设用地整理、乡村绿化美化、土地复垦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,改善农田生境和条件。
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方面,合理利用城镇周边荒山荒滩,建设生态绿地、环城绿廊和郊野公园;建设城市内部生态清洁小流域,构建良性循环的城市水系统;修复拓展城市绿地空间,建设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廊,提升城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。
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面,以自然保护区、重要景观区、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、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为重点,对历史遗留矿山、工矿废弃地采取自然恢复、辅助再生、生态重建、综合利用等方式,实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、植被恢复、生态单元修复等工程。
生态产业融合发展方面,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农(林)业、生态旅游、休闲康养、自然教育、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;发展林下经济、林果业、生态型畜牧业、沙产业和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;开展秸秆综合利用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、绿色种养循环,推广减排固碳技术;鼓励申请“新疆品质”认证,开展生态标识、品牌建设,提升生态产品附加值。
《意见》提出,社会资本可以单独或以联合体、产业联盟等各类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,还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。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,可采取与政府合作(PPP)模式,县(市、区)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、运营补贴、资本金注入等方式,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。
《意见》要求,由县(市、区)政府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,组织编制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方案,报批同意后,由县(市、区)政府落实项目的全过程管理。严禁借生态保护修复之名进行非法开荒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、挖湖造景等,严禁突破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等红线,严禁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。
此外,《意见》还明确了规划引领、产权激励、指标流转、资源利用、权益交易、用水支持、财税支持、金融扶持八项支持政策。